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99號
KSDV,108,訴,899,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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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楊永世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吳正峯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899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6,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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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