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楊永世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吳正峯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899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6,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