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94號
KSDV,108,訴,794,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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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被   告 宇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秀芳 
人         
被   告 董明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點一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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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