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端岑
被 告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治宇
被 告 王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環宇展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邀同被告郭治宇、王傳芳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 新臺幣500 萬元,約定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原告定儲 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416 %計算。若有未依約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環宇公司自108 年6 月20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該公司尚欠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伊催討,均未獲置 理,而郭治宇、王傳芳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 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 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 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 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 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 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 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是環宇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 務人,郭治宇、王傳芳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起迄期間 │ 違約金計算之起迄期間及計算 │
│ │ │ │ 標準 │
│ │ ├────┬────┬───┼────┬────┬────┤
│ │ │ │ │ │ │ │ │
│ │ │ 利率% │結算起日│結算 │結算起日│結算迄日│違約金計│
│ │ │(年息)│ │迄日 │ │ │算標準 │
├──┼─────────┼────┼────┼───┼────┼────┼────┤
│ 1 │1,250,000 │3.506% │108 年5 │至清償│108 年6 │至清償日│逾期6 個│
│ │ │ │月20日 │日止 │月21 日 │止 │月以內按│
│ │ │ │ │ │ │ │前開利率│
│ │ │ │ │ │ │ │10% 、逾│
│ │ │ │ │ │ │ │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以上│
│ │ │ │ │ │ │ │部分按前│
│ │ │ │ │ │ │ │開利率 │
│ │ │ │ │ │ │ │20% 計付│
│ │ │ │ │ │ │ │違約金 │
├──┼─────────┼────┼────┼───┼────┼────┼────┤
│ 2 │3,750,000 │3.506% │108 年5 │至清償│108 年6 │至清償日│逾期6 個│
│ │ │ │月20日 │日止 │月21 日 │止 │月以內按│
│ │ │ │ │ │ │ │前開利率│
│ │ │ │ │ │ │ │10% 、逾│
│ │ │ │ │ │ │ │期超過6 │
│ │ │ │ │ │ │ │個月以上│
│ │ │ │ │ │ │ │部分按前│
│ │ │ │ │ │ │ │開利率 │
│ │ │ │ │ │ │ │20% 計付│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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