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41號
KSDV,108,訴,114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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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1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大中美家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慶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陳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反訴被告將其冷氣室外機三台架設於大中美家園大樓頂樓女兒牆
占用公共空間之行為侵權違法,請求排除侵害並命其全數移除(
含雨遮等附屬物)及回復原狀。」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
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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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