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76號
KSDV,108,補,1476,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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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林謝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新人文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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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新人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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