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55號
KSDV,108,補,1455,201911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仁發建築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6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