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仁發建築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6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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