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 告 張鄒 原告與被告林邨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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