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28號
KSDV,108,補,1428,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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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張鄒  


原告與被告林邨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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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