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17號
KSDV,108,補,141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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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上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素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968
  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1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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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