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上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素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968
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1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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