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林清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035 號),而
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