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11號
KSDV,108,補,1411,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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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林清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035 號),而
  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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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