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印鑑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54號
KSDV,108,補,1254,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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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慶煌 



被   告 劉浚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所示之「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交付予原告,核屬財產
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
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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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