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被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將置放於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
內1樓、占用面積約11.8792平方公尺之物品移除,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69元(計算式:該建物基地公告
現值13,500元/㎡×面積11.8792㎡=160,3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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