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99號
KSDV,108,簡上,99,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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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豐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上訴人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譚麗英
代 理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
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66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喬公 司)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上訴人譚麗 英(下與柏喬公司合稱被上訴人),由其掌理公司業務;原 審共同被告梁碩順係實際執行業務之經理人,並與譚麗英共 同經營柏喬公司,柏喬公司所設官網之建置及維護管理,屬 譚麗英梁碩順(下合稱譚麗英等2 人)職掌之事項。詎譚 麗英等2 人明知伊係將市售同類產品做比較,以科學實據呈 現實驗結果,未具體指涉柏喬公司之產品,且仍在經銷未添 加防腐劑之「生命之泉raffinee」產品(下稱系爭甲產品) ,竟意圖散布於眾,推由譚麗英於105 年8 月15日,在柏喬 公司網頁張貼聲明稿、主題為「以正向說明解釋長壽之源. . . 之平衡報導」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而發表如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言論,其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之內 容(下稱系爭內容)影射系爭甲產品添加防腐劑,足以毀損 伊名譽。譚麗英等2 人於執行網頁內容管理職務時,以上開 行為侵害伊名譽,並影響伊產品銷售,依法應與柏喬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 定,提起本訴,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1 元。㈡柏喬公司、梁碩順應連帶給付上 訴人1 元。㈢被上訴人應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原判決 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期間自105 年8 月15日起迄至本判決 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下稱系爭期間),及將原判決附表三



所示之文字刪除。
二、被上訴人則以:柏喬公司生產之「長壽之源enviper 」產品 (下稱系爭乙產品)前經衛生署核可,並於100 年9 月1 日 取得商標註冊,上訴人為推銷其產品,竟以惡意攻訐手段, 先在其網頁陸續張貼「荒謬的山寨文化,惡意的銷售手法」 、「露出馬腳了(精簡版)」、「露出馬腳了(柏喬聲明剖 析)」、「專業或商業」等文章(下合稱上訴人文章),指 摘系爭乙產品係仿冒品、含防腐劑及高量兒茶素,並稱兒茶 素可能傷肝腎,但須非常大量方產生此狀況,惟系爭乙產品 僅含微量兒茶素,上訴人文章實誤導消費者飲用兒茶素會嚴 重傷害身體健康,譚麗英為保護柏喬公司之合法利益,始發 表原判決附表一之言論以澄清說明,並無誹謗之虞等語置辯 。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部分敗訴不服,提起上 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一 所示道歉啟事(下稱系爭道歉啟事)達系爭期間,及將原判 決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文字刪除。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梁碩順、被上訴人給付 金錢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均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有經銷系爭甲產品。
譚麗英於104 年8 月20日任柏喬公司負責人。 ㈢上訴人前以「柏喬公司負責人譚麗英於105 年7 月間,明知 上訴人仍在經銷系爭甲產品,竟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系爭 文章,內容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譚麗英並. . . ,亦使上 訴人名譽受有損害」之事由,向本院對譚麗英提起涉犯刑法 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誹謗罪自訴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自字第18號刑案(下稱第18號刑案)審理後,判決 譚麗英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刑案( 下與第18號刑案合稱系爭刑案)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譚麗英於105 年8 月15日,在柏喬公司網站上張貼系爭文章 ,其中含系爭內容。
五、本件之爭點:譚麗英所為不爭執事項㈣之行為,是否侵害上 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為回復 名譽之行為?茲說明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 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 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 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 ,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 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 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 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 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 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 符,即足當之。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 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 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 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 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譚麗英於105 年8 月15日,在柏喬公司網站上張貼系爭 文章,其中含系爭內容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該內容 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391 號卷,下稱附民卷 ,第21頁反面),上開事實固認屬實。上訴人執前揭事實, 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權,致其受損害,被上訴人則以前 詞置辯。經查:
1.上訴人前於網路上發表標題為「商業或專業」文章,內容載 稱:raffinee生命之泉(即系爭甲產品)進口商20年來訓練 不少銷售人員,這些人員離開公司後,開始銷售山寨仿冒或 me-too產品,. . . 對此亂象,柏清企業(股)公司(即上 訴人)在官網連續發表聲明:荒謬的山寨文化,惡劣的銷售 手法,露出馬腳了(柏喬聲明解剖),露出馬腳了(簡易版 ),圓不了的謊及專業或商業(進入柏清企業(股)公司官 網後,點選" 最新消息" 可找到). . . 那請問標榜含高濃 度茶多元酚類的液體. . . ,到底添加了多少法定防腐劑( 或非法定防腐劑),而能夠讓產品打開至於空氣中很久很久 都不會發霉?. . .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2 至221 頁), 並陳列標題為「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照片,將系爭甲產 品與另兩種產品開瓶比較,且於系爭甲產品圖片下方註明「 不含防腐抑菌劑的raffinee開瓶2 天後液體已生出菌體」, 他牌圖片則註明「他牌開啟7 天後液體仍清澈」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220 頁)。對照系爭文章第六篇(見附民卷第21頁



反面、22頁),標題係「從沒有變成有的防腐劑添加」,內 容為「防腐劑的指控非常嚴重:柏清公司用心做的試驗,名 稱叫作『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他在家中客廳,31度C 的環境下,開啟杯蓋,置放2 天,生命之泉raffinee發霉, 但是品牌A 、B 均未發霉. . . 柏清公司依目測法,判斷生 命之泉raffinee不含防腐劑抑菌劑;而品牌A 、B 則是『如 真是無填充,不加防腐劑,為何不發霉』,影射品牌A 、B 含防腐劑。. . . 」等語,足見兩造發佈文章之時序,乃上 訴人先於官網發佈標題為「商業或專業」文章暨相關試驗內 容,影射其他公司所販售產品可能含防腐劑,譚麗英方以系 爭文章反駁上訴人前述發文之正確性。則譚麗英為系爭內容 之言論,毋寧係對上訴人發表前揭「商業或專業」文章,及 陳列標題為「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所為結論之意見表達 。
2.上訴人復自承:系爭甲產品自81年起即在台銷售(見原審卷 一第50頁反面、院卷第205 頁),可見系爭甲產品已在台出 現20餘年,參以系爭甲產品屬口服健康食品(見院卷第209 至225 頁),其成分是否添加防腐劑,攸關廣大消費者之身 體健康,涉及多數人之利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再者,考 量意見評論之詞常屬評價性語詞,多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 實證明。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非審 查該等表達是否已選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反係以其評論 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為表達,如其動機非以毀損 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者,當可認其評論屬善意,則譚 麗英對柏清公司前揭實驗過程與方式,提出個人之醫藥觀點 ,進而予以評論,並解釋系爭內容之言論係源於藥師之假設 意見,是譚麗英就可受公評之系爭甲產品是否添加防腐劑, 為系爭內容之意見表達,並未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其唯一之 目的,依前揭說明,自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無侵害上訴 人名譽之虞。遑論,上訴人前以「柏喬公司負責人譚麗英於 105 年7 月間,明知上訴人仍在經銷系爭甲產品,竟在柏喬 公司網頁上張貼系爭文章,內容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譚麗 英並. . . ,亦使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之事由,向本院對 譚麗英提起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誹謗罪 自訴案件,迭經本院、高雄高分院以系爭刑案審理後,判決 譚麗英無罪定讞乙節,亦經兩造所不爭執,足徵譚麗英發表 系爭內容之言論,經司法審判程序調查後,亦認未貶損上訴 人之社會評價。
3.至上訴人雖引Twitter 推文(下稱系爭推文),以不知名網 友於系爭文章發佈後之105 年12月,發表系爭甲產品含高量



有毒塑化劑及不知名防腐材料等詞,以證明因譚麗英之系爭 文章受損云云。然稽之系爭推文(見院卷第393 頁),縱登 載如上所述內容,惟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該等內容與系爭 文章具因果關係,則本院尚難僅以系爭推文,遽為有利上訴 人之認定。此外,上訴人就譚麗英以系爭內容之言論,構成 名譽權侵害之利己事實,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佐其說, 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前揭言論,侵害其名譽云云,要無 可採。
4.譚麗英所為系爭內容之言論,既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難 認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柏喬公司亦 無須與譚麗英負連帶侵權行為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回復其名譽,自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在柏喬公司網 站刊登系爭道歉啟事達系爭期間,及將原判決如附表三編號 6 所示之文字刪除,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 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兩造其 餘攻防暨訴訟資料,經審酌後,認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 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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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梁碩順譚麗英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5 年8 月│
│15日起在柏喬公司架設之網頁中貼文,影射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經銷之raffinee產品含有防腐劑之不實情節,造成柏清公司名│
│譽上的重大損失。道歉人對柏清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困擾與損害,│
│至感抱歉!並保證日決不再犯,以維護柏清公司之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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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