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蔡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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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柳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
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7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13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46號裁定不予免責後,經聲請人繼續清償,再以10
8年度消債聲免第5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3
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各該裁定附
卷可參(見院卷第2頁至第11頁),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
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