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鄧昱瀅
代 理 人 高春輝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 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而關係人之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18條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經決議修正如附表所 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關係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關係人第6屆第18次董事會議紀錄、變更後之關係人捐助暨 組織章程全文、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 至第25頁、第45頁、第47頁)。
三、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關係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 所示,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 法人之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 觸,且為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1頁), 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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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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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
│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提│
│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
│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決算,造具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經│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
│ │,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
│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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