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97號 聲 請 人 郭軒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漢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二、相對人柯漢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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