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797號
KSDV,108,司票,5797,201911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97號
 
聲 請 人 郭軒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漢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柯漢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