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68號
KSDV,108,司拍,368,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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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汪欣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巿楠梓區, 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 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 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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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