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00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100,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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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請人即債 林景生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林澂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81年度 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三商美邦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之清 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 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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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