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655號
KSDV,108,司促,2465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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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5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蔡釋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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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