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497號
KSDV,108,司促,2449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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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朱嘉偉 

債 務 人 陳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嘉偉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陳美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
     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
     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53,750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07
     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53,750元及自108年07月0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
     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
     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
     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
     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
     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8年07月01日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
     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08月02日起至
     108年11月12日止,按0.11 5%計算,自108年11月13
     日起至109年02月01日止,按0.215%計算,自109年02
     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嘉偉、陳│自108年07月0│至108年11月1│年息1.15%   │
│  │53,750│美芬   │1日起    │2日止    │       │
│  │元  │     ├──────┼──────┼───────┤
│  │   │     │自108年11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嘉偉、陳│自108年08月0│至108年11月1│年息0.115%  │
│  │53,750│美芬   │2日起    │2日止    │       │
│  │元  │     ├──────┼──────┼───────┤
│  │   │     │自108年11月1│至109年02月0│年息0.215%  │
│  │   │     │3日起    │1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02月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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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