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慶明於民國102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
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15日止累計
182,435元正未給付,其中179,663元為本金;2,372元
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慶明於民國105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15日止累計
340,505元正未給付,其中338,819元為本金;1,686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施慶明於民國106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15日止累計
310,237元正未給付,其中304,132元為本金;5,805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慶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7% │
│ │179663│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慶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338819│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施慶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04132│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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