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400號
KSDV,108,司促,24400,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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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慶明於民國102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
    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15日止累計
    182,435元正未給付,其中179,663元為本金;2,372元
    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慶明於民國105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15日止累計
    340,505元正未給付,其中338,819元為本金;1,686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施慶明於民國106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1月15日止累計
    310,237元正未給付,其中304,132元為本金;5,805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4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慶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7% │
│  │179663│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慶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338819│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施慶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04132│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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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