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69號
KSDV,108,司促,24269,20191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