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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