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35號
KSDV,108,司促,24235,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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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楊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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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