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181號
KSDV,108,司促,24181,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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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賴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賴立維於民國97年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8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346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立維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7119 │     │11月 02日  │      │點七九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賴立維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6500 │     │11月 02日  │      │點二九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賴立維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30196│     │11月 02日  │      │點七九    │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賴立維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05146│     │11月 02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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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