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164號
KSDV,108,司促,24164,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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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
  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一)緣相對
  人鄭湯宏於民國86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
  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
  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為證。(二)相對人鄭湯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972元
  整,及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
  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
  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597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
  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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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