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2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蔡政成
債 務 人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祝安宏
人
債 務 人 吳文碩
債 務 人 張森傑
債 務 人 周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肆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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