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債 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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