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122號
KSDV,108,司促,24122,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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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債 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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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