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111號
KSDV,108,司促,24111,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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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11號
 
債 權 人 陳建勳 


債 務 人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一君 

 
一、債務人徐一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陸仟肆佰
  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加運交通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
  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一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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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