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美蓉於民國94年04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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