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262號
KSDV,108,司促,23262,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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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務 人 永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玉美 
人          
債 務 人 謝耀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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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