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217號
KSDV,108,司促,23217,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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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莊高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莊高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
  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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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