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12號
KSDV,108,司促,23112,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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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凡祐(原名:黃品榕)


債 務 人 黃德門 

債 務 人 黃梁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凡祐即黃品榕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黃德
  門、黃梁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
  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57,732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 年5 月1 日
  止,共結欠57,732元及自108 年5 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
  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2.15%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算。
 ㈤債權人於108 年10月31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108 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
  ,自108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
  息,暨自108 年6 月2 日起至108 年10月30日止,按0.115%
  計算,自108 年10月31日起至108 年12月1 日止,按0.215%
  計算,自108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 計算
  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凡祐即黃│自108 年5 月│至108 年10月│年息1.15%   │
│  │57,732│品榕、黃德│1 日起   │30日止   │       │
│  │元  │門、黃梁美├──────┼──────┼───────┤
│  │   │華    │自108 年10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凡祐即黃│自108 年6 月│至108 年10月│年息0.115%  │
│  │57,732│品榕、黃德│2 日起   │30日止   │       │
│  │元  │門、黃梁美├──────┼──────┼───────┤
│  │   │華    │自108 年10月│至108 年12月│年息0.215%  │
│  │   │     │31日起   │1 日止   │       │
│  │   │     ├──────┼──────┼───────┤
│  │   │     │自108 年12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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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