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045號
KSDV,108,司促,23045,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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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袁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袁孝和於民國91年1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3426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656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834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1.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2.帳
  務資料。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袁孝和 │自民國108年8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3426元│     │2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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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