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徐靖凱(原名:徐誠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