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68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債 務 人 黃志祥
債 務 人 黃國沺
債 務 人 黃百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每日每萬元逾壹日以新台幣壹拾元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