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31號
KSDV,108,司促,22731,201911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蔡潘雪惠

債 務 人 蔡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蔡潘雪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潘雪惠蔡建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柒
  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潘雪惠蔡建隆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