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93號
TCDV,89,訴,493,20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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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陳華蓓
  被   告 丙○○ 原住台
            現應
        乙○○ 原住臺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1)新台幣貳
佰柒拾貳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
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1)民國八十五年   八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五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一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採   機動利率計付;(2)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七   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採機動利   率計付。雙方並同時約定借款人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丙○○對上   開第一筆借款繳納利息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對上開第二筆借款繳納利息   至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原告(1   )本金二百七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九元,及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本金三



   十九萬七千一百五十三元,及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   九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總計共積欠原告三百十二萬一千四   百八十二元及利息、違約金而未清償,為此爰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份、被告丙○○繳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二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事實相符之借據影本二份、被告丙○○繳款 歷史交易查詢影本二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因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三百十二萬一千四百 八十二元,及其中(1)二百七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九元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三十九萬 七千一百五十三元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清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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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