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97號
KSDV,108,司促,2259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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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笠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 年12月2 日止共消費簽帳
  55,832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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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