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471號
KSDV,108,司促,22471,201911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豐華 


債 務 人 唐麗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偉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
  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