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98號
KSDV,108,司促,22398,2019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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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
 
債 權 人 吳信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業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按勞工工作10年以上年滿
  60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
  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3款及施行細
  則第5條定有明文,惟債權人主張受僱債務人之期間未滿10
  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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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