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
債 權 人 吳信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業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按勞工工作10年以上年滿
60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
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3款及施行細
則第5條定有明文,惟債權人主張受僱債務人之期間未滿10
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