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8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張賓麟
債 務 人 蘇靖宜
一、債務人張賓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
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陸仟玖佰捌拾
伍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壹元,逾期第三
個月以新台幣捌仟陸佰捌拾貳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台幣貳
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賓麟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蘇靖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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