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15號
KSDV,108,司促,21415,201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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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15號
 
債 權 人 蘇美貞 
債 務 人 熊大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
  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並非不得審查實體上
  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
  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另
  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
  ,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抗辯
  ,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
  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條第1項
  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意
  旨參照)。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
  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
  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
  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熊志偉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和解
  書、債權轉讓同意書,惟未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送達
  熊志偉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
  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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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