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51號
債 權 人 長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忠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美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美俐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 長青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自民國107 年7 月起至108 年 6 月止欠繳社區管理費,應給付其新台幣18,000元本息云云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並非其所主張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建物之所有權 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