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2號
KSDV,108,司,3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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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江玗芝 
      江懿龍 
      江文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克里建機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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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里建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