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94號
KSDV,108,勞訴,9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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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賴王水秀
      賴依鈴 
      賴俞蓁 
      賴湘元 
      賴香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真君宮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資料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 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49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對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鳳 山區真君宮提起本件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之訴。依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國風,並提出宗教團體資 訊查詢列印頁(見本院卷第27頁)為證,復經本院向高雄市 政府民政局調取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真君宮設立登記資料 (見本院卷第75至81頁)在卷可稽;惟楊國風已於107年10 月23日死亡,此有楊國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 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楊國風業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 力,致欠缺訴訟能力無從代理被告進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原告起訴即因被告欠缺法定代理人,以致訴訟成立要 件欠缺,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現今之住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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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