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86號
KSDV,108,勞執,86,201911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戴聖峰 
相 對 人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7 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加通交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應 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亦有明定。二、查本院於108 年10月7 日所為108 年度勞執字第86號准予強 制執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1/1頁


參考資料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通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