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林信寧
相 對 人 謝其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一、三項所載「(第一項)資方同意給付薪資共計新台幣45500元整於勞方。(第三項)上述金額新台幣45500元整,勞、資雙方同意分15期給付,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日為每月30日,…除第一期新台幣3500元外,第二期至第十五期每期均新台幣3000元,第一期給付日為108年9月30日(含)前,最後一期給付日為109年11月30日(含)前,任何一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新台幣43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8年9月 16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詎相對人第一期即108年9月30 日應給付3500元,僅給付2500元後,至今未再給付聲請人, 尚欠43000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13正反頁)為證,又相對人於 第一期即108年9月30日僅給付2500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 義務,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是聲請人於108年11月20日具 狀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之金額尚有43000元為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