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威丞
相 對 人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㈣所載:「資方(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林威丞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匯入勞工薪資轉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8年3月2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 內容為:「㈣資方(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林威 丞新臺幣35,000元,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匯入勞工薪資轉帳 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開 元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