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05號
KSDV,108,勞執,105,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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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建智 
相 對 人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8年3月2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並 經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 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之相對人應給予聲請人新 台幣65,857元,於108年7月31日匯入勞工薪資轉帳戶,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4月 3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2713900號函影本、及108年3月27日高 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 11至14頁)為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函說明二記載:「旨案勞方當事人調解會確認更正為9人 ,惟勞方林建智君未出席,迄至發文日止,仍未提供委任書 ,…」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且聲請人所提出之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亦記載略以:「事實調查(二)調查事實結果:⑴ 勞資雙方不爭執部份:…本案勞工林建智陳國正未合法委 任,…」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則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 聲請人未事先合法授予代理人進行調解程序之權限,事後亦 未補正授與代理權之委任書,故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於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並未合法成立或承認,準此,聲請人持上開 尚未合法成立生效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本院裁定強制 執行,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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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