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04號
KSDV,108,勞執,104,201911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姜正男 
相 對 人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等十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四點所載:「資方(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勞方(姜正男)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10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 司積欠聲請人等工資、資遣費,且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聲請人等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 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08 年7 月31日前,將新台 幣34,157匯入聲請人勞工薪資轉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 匯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 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 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 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1/1頁


參考資料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