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36號
KSDV,107,訴,836,2019111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燕雪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荳荳 
      張保進 
      佘鴻霖 
      莊來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荳荳等間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上
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之規定,最高
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張保進佘鴻霖於繼承訴外人莊
蓮治遺產範圍內應與被上訴人張荳荳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莊來香
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
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均由上訴
人代為受領。經核上開聲明僅就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上訴,揆諸上
開說明,自應以其聲明不服之數額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1/1頁


參考資料